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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場軸幛之佈置
會場以設於殯儀館最為理想,假如是利用喪家附近空曠場地或巷道等則須預先搭蓬、依親友人數多寡與地形寬廣而決定會場的規模,分單廳(約丈六寬)、小三廳(廳半二丈餘)與大三廳、五廳或其他式樣。國民禮儀範例第十七條:靈堂如設戶外,應避免妨礙交通及觀瞻,奠弔時不得製造噪音及妨礙鄰居安寧。
 
一、
靈堂:
 
  依會場規模佈置靈堂,並配合奠品之多寡來佈置,通常靈堂佈置之有關方面有:搭蓬的、做花的與葬儀杜、燈光與音響、桌椅等項目,以及靈堂前鈐錠錩鑢(祭器)、遺像、「奠」字、橫匾、輓聯、靈旌(親戚)、軸幛等。
 
(一) 奠品:
  一般均為罐頭、糕餅、水果、煙酒食品類。可按聲望而由外向內列整齊,名塑高的排在外則則名字才明顯,切勿將親友名字遮住。
(二) 牲醴:
  愈簡單愈好,目前南北各地仍有親戚備辦牲醴之俗,宜儘量折合現金,由喪自辦為宜,上面不必再書寫親戚名字,可以改為總數不超過五付,同時牲醴、漢食、龜、金紙錢、酒與杯等最好總共合起來以一桌、三桌最多至五桌為宜,超過五桌則在整個靈堂的佈置上來說便不太理想,尤其國人之心理,忌食喪家食品,牲醴過多,造成浪費。牲醴桌又稱「供桌」,必須置於遺像與靈案(拈香桌)之間,才能家奠公奠一起舉行。
(三) 藝盆與花籃:
  如無準備藝盆桌,則可佈置在拈香桌上,花籃係親友所贈,應按場地地形佈置。
(四) 靈案正中置插香爐(轉柩後)與拈香燼(現賓客人數而定幾組)、爵杯、酒(茶)、鮮花、水果、燭台、香等。靈案前面除中間留空外餘擺二對花籃。
 
 
二、
軸幛之佈置:
 
  以佈置在會場左右兩旁為宜,若擠在中間,則除了最前面的親友姓名露出外,其餘一律被遮掩,故依左項佈置:
 
(一) 親戚之靈旌:
  佈置在「龍方」由賓友視線為起線上商約一丈,垂宜懸掛,其長幼尊卑的順序參閱奠禮程序親戚上香之順序由內而外。客家習俗僅有一長「銘旌」,由喪家自備。
(二) 各界首長與公司機關及民意代表之輓軸:
 
1. 有直式者懸掛在兩旁。
2. 橫式的如數量多儘量懸掛在左右兩旁,中間部份懸掛長官輓額,只要簡單幾副即可,其餘儘量佈置在兩旁,懸掛在適當位置,如數量多可分上下兩層。如搭帳蓬為大三廳時中間部份可現情形懸掛二、五排。
 
 
(三) 輓聯以相對偶為聯句採直式佈置,其尊卑人體上依配偶、兒(媳)、女(婿) 入叉母、胞兄弟、侄、孫(媳)、係女(婿)、曾孫、同鄉(學上市、志、事) 治喪會等順序而排列。
 
 
(四) 特殊長官之輓額,依會場形狀可佈置二案:其一恭懸在禮堂正中前方(殯儀館方式),其一恭懸在會場入口處中間(搭帳蓬方式),兩案均可用。
 
 
1. 輓軸之懸掛法(只要擇幾幀掛在中間,其他一律橫懸在禮堂兩旁):
  如數量多時就用左列方式,只要對方名銜顯出即行,懸在兩邊上頭,字紙用膠帶黏貼。(勿用大頭針) 如此懸掛法可以避免後面被前面所遮,又整齊壯觀,橫軸用釘書機掛兩邊上面,直軸懸其下千萬不要掛在正中央,以免擋住遺像,且前後受遮住,不要用塑膠繩綁兩頭,應用寬板透明黏紙黏其頂端,奠禮結束一拉就下來。
2. 採上下連掛法:每幀用釘書機釘上,或七爵慣軸下為直軸亦可。
 
三、
會場正面之字體
 
 
在會場入口處正上方即俗稱「牌樓」,必須有標題,標明逝者之名以便賓友辨認。上書字數須依「生老病死苦」之例。「式場」兩字為日語,應為「靈堂」才正確。
 
 
例一:
普母彭太夫人享壽九十歲,應用紅子黃底或白字缸底缸花邊,上書「曾母彭太夫人出殯禮會場」,或寫「顯妣曾母彭太夫人奠禮靈堂」共十二宇。
 
 
例二:
如陳從彬之女兒陳郁媛得年三十二歲,未婚,則用白子襯藍底上書「故長女陳郁媛出殯奠禮靈堂」,或寫「 陳郁媛小姐出殯奠禮之會場」,均為十二宇。
 
 
例三:
陳欽元享年五十五歲,應用「白字綠底」,上書「顯考 陳欽元 先生出殯奠檯場」十二字,或「顯考陳 公欽元 先生奠禮會場」十二字,或「 陳欽元 先生靈堂」七字。
 
 
例四:
陳水忠之父文通先生享壽七十一歲,應用白字襯禮紅底,上書「顥考陳公文通老先生奠禮場」或「陳公諱文通老先生奠禮靈堂」均可。
 
例五:
名與字同時標明之例:葉慈宇火灶享壽七十歲,色如右,上書「顯考葉公諱慈字火灶老先生出殯奠禮場」十七字,或「葉 公火灶 先生諱慈奠檯靈堂」十二字均可。
 
 
例六:
複姓,歐陽材享壽七十四歲,上書「顯考 歐陽材 先生出殯奠禮場」十二字。
 
例七:
兩姓,鄭江諱享壽七十一歲,可寫「顯考鄭江公諱榣官老先生出殯奠禮靈堂」十七字或「顯考鄭江公諱嗂確官奠禮會場」十二字。
 
例八:
一家同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出殯,葉楊快與二子立誠、四子守誠於高速公路車禍罹難,上書「葉母 楊太 夫人暨子葉立誠、葉守誠兩昆仲出殯奠禮場」﹔或「葉母 楊太 夫人葉立誠葉守誠奠禮靈堂」十七字。
 
 
男性單名可於單名下加「官」、「觀」,女性可加「娘」。其字體須恭整大方。
 
四、
依「國民禮儀範例」第三章第五十一條規定:
  靈柩在奠禮進行時,可以不必移到禮堂,仍然放在家中或停柩間,只須在奠禮前「轉柩」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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